近日,有新闻报道,西*杨女士的4个月大的女儿有些咳嗽,便带着孩子去附近社区所看医生。医生表示孩子没什么大碍,孩子还太小,不建议吃药,建议做推拿理疗。女婴推拿20分钟后便回家,刚楼下,杨女士发现女儿鼻子冒粉色泡泡,怎么叫也叫不醒。立马送去医院。经过抢救女婴还是永远离开了!那么,女婴的死跟推拿是否存在直接与其医院是否涉嫌医疗事故责任,目前还有明确的调查结果,还不能完全确定医院是否涉嫌医疗事故责任。目前最好是等待尸检结果,明确孩子的死因,才能划分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第四十八条 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可见,已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