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形式审查
1、天津市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原件1份,复印件0份,开完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0份,申请表可到天津市(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一式两份,基本信息与社团登记信息一致。
河北区审批局
办理地点:河北区昆纬路39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8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6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2条
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hbqzwfw.tj.gov.cn/)
a)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b)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0条、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