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3(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465号
三、办理材料
申请书格式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下发的纸质文本为准。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四、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2017年)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4号)(2017年)
第十三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二)植检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三)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填好产地检疫申请表在窗口提交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http://www.zhwsbs.gov.cn/)提交。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结论。
3、审查。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田间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实施机关将根据调查和检验结果是否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作出审查结论。
4、办理结果。如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填好产地检疫申请表在窗口提交。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结论。
3、审查。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田间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实施机关将根据调查和检验结果是否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作出审查结论。
4、办理结果。如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