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地址: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幢3楼237、238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一到周五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周一到周五 )
联系电话:0577-88928810
国家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