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所需材料
1、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失业人员介绍信;
2、《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手册;
3、本人居民身份证;
4、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交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张。
一、办理程序
1、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须提供上述材料,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2、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须填写《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
3、市失业保险所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时间及比例核定期应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数额或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办理《职工失业证)
4、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城镇失业职工办法办理《职工失业证。已办理《职工失业证的农民工,在领完失业保险金后,《职工失业证作废,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注销。
二、享受标准
1、农民合同制工人未实行个人缴费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时间,给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当地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发给一个月的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个人缴费的,享受标准与城镇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待遇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