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2015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机构
佛山市高明区农林渔业局
五、办理材料
如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需要提供
如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
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章。
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需要提供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复印件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提供检验、储藏等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提供检验等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