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材料,由办理人员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办理机构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办理机构审查
(1)对《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