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的材料清单提交材料。
(2)受理审查。民警现场进行材料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制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领取退办凭证。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接收申请:
(1)二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
(2)三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3)四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