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对社会秩序存在破坏可能性;
3、可能会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存在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可能;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6、若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且有可能这次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条件,认为应当逮捕时,都有权决定逮捕。决定逮捕应制作决定逮捕书,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