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
审批流程:受理→审查→批复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武汉市环保规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符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可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6、建成后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为6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入园区工业项目5个工作日,重要城市建设项目8个工作日),不含批前公示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批申请单原件(原件拟留);
2、符合编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本)原件1式3份(原件拟留),仅需填写登记表的项目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登记表原件1式4份(原件拟留);
3、评估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1式2份(原件拟留)(填写登记表的项目不需要)。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