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第三十二条凡本州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6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在6个月以内未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购买自住商品房、保障性用房、二手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限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建造、翻建、增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限为相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或取得所建造、翻建、增建住房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厅银行窗口(机场大道中段公积金业务大楼),1路、13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站公交站点上/下车。
三、法律依据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