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费;(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十一)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依据: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第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