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办结。
5、送达。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罚款20-200元,扣1分,扣车,违法代码111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