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2)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3)台湾居民。
3 (工作日)
工商总局令《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2-20)(2011年)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工商总局令《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2-20)(2011年)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及住所、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