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所有的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可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不再按单位参保地或户籍地划分受理机构。
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三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1、转移:个人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接续:个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地审核后向转出地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告之接续结果。
3、注意转移、接续的申请时限。领金人员转移的,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提出转移申请;接续的,应在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函的60日内办理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