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9号令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第二节。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