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兴宁市和平路2号公共服务中心一楼
三、办理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由所在国土资源所核对并签名盖章。01纸质村民小组长证明无。1《农村村民宅基地书面申请书》须经村民会议决议,并由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主任出具意见并签名(盖章)同意。10纸质《申请使用宅基地公告存根》《申请使用宅基地公告》张榜公告15天。10纸质实地现状照片以正门中心点,照出用地范围的正面和左、右侧面全景各1张3纸质《村民宅基地申请报批表》按要求填写并逐级审查、签名、盖章。3纸质宅基地用地红线图申请报批表中绘制用地红线图原件3份(图中需标明前后左右附着物及相关权利人,涉及高速公路、国、省、县道的应标明控制线和具体距离,并需标明比例尺、两名绘图员和签名。属电脑绘制张贴的平面图需加盖国土所印章)。30纸质宅基地宗地图兴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宅基地宗地图。30纸质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在审批过程中,视不同情况按需提交:如补充协议、继承公证、档案材料、遗失声明、情况说明等。00纸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