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为: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2、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常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8、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