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拟执业医疗机构核准的诊疗科目中有与申请人执业范围一致的诊疗科目,并同意聘用。3.没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情形。
二、办理材料
按表格要求填写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
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
验原件收复印件
按表格内容填写
验原件收复印件
收取原件。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龙丰上排新联路5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2号窗口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