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体的;
3、职工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且部分开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经及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2.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定期偿还贷款本息。
4.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当年实际发生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