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赴台学习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第93号,根据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权利;
2、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第93号,根据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须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有效期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