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但是,无论是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均是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二审中提出申请的,二审人民法院会告知受害者向其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一)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人民法院原则上必须受理,但是,想要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则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 有具体的请求;
3.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二) 人民法院何时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三)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有哪些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