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直接报废车辆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2、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常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8、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车辆报废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