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自主合理制定。疫苗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应当保持在合理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第三十三条 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自主合理制定。疫苗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应当保持在合理幅度。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本职业务,严格按照验收标准验收。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把好药品入库质量第一关,对验收药品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2、负责按法定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售退回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在入库凭证上签字以示负责。
3、加强来货验收工作,按药品验收制度规定的比例抽样验收,抽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验收药品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4、要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入库通知单”通知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
5、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的要求,其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其警示语应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术语。
6、进口药品要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以上证明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的原印章。
7、收首营品种时,应有该品种首次到货药品同批号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
8、后退回的药品,要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药品检验部门。
9、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入库,报质管部确认,悬挂不合格药品标志,做好不合格药品隔离工作。定期对验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质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