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
(二)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残疾人证、优抚证、荣誉证等)。
第二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经县人社部门批准招聘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应提供第二十三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新就业人员还应提交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招聘、录用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