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一)提出申请
1、分局治安支队管理审查,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告知补正;
2、治安支队予以受理,录入信息;
3、保安员户籍地派出所进行政审是否合格;
4、分局治安支队组织政审合格人员考试。
(二)公安局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审批
治安支队对审批合格人员制作保安员证,送达保安员证。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体检表;
(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且无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或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情形;
(五)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