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了,户口簿丢了,甚至人“丢”了,都要去派出所。“有困难找警察”是不假,可有些事情,民警真的帮不了忙。前天,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那些要开具“我是我”“我妈是我妈”类似奇葩证明的市民可要看准了,这些证明到底该哪些部门出具。
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