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提供证明材料: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法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或户口簿);
2、房屋买卖合同一式三份;
3、房屋所有权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特别提请注意事项:
1、房屋所有人出卖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有效书面意见;
2、出卖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限的,应提交有效书面意见;
3、凡出售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补贴的私有房屋,应提交经房管机关或原补贴单位批准证明;
4、房屋产权有纠纷或属于违章建筑的,公证处不予受理;
5、因规划建设已列入拆迁的私有房屋,自拆迁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行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公证处不予受理。
6、未依法登记领取房权证书(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