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申请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为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1份。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原件1份。
公路赔(补)偿协议原件1份。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详见电子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详见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09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