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录用的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卫生、劳动部门同意市内调动工作的干部或职工,凭批准录用或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迁出、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经市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及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工作调动的外地人员办理户口迁移,须持以下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手续。
(三)须提供证明材料:
1、批准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商调函;
2、调进外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学位确认证明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身份证编码;
6、调入民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核发《准迁证工本费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