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公境〔1999〕1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本(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加倍,每本400元。
二、取消办理护照申请手续费。
三、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规定外,公安部门签发护照不得向申请者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公境〔1999〕1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本(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加倍,每本400元。
二、取消办理护照申请手续费。
三、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规定外,公安部门签发护照不得向申请者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