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2)符合县(区)公墓设立的总体规划。
3)经县(区)规划部门同意选址。
4)经县(区)国土部门同意使用土地。
5)同意县(区)民政局管理。
东源县民政局
不收费
东源县城行政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