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罪的情形包括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挪用公款后用虚假发票平账或销毁有关账目、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而作其它用途等。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犯罪目的不同。
贪污罪的目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个人使用分三种情况:使用公款解决个人急需;使用公款为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使用公款进行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这三种情况都是想着暂时用一下公款,达到个人目的后就还上。没有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企图。
2.犯罪手段不同。
贪污罪必须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比如作假帐),否则就无法将公款据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不需要使用这些手段,只是背着单位的财务人员,将公款偷偷拿出。
3.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贪污的对象是国家财产,既包括钱,也包括物。比如某市长,将接受外宾的贵重礼物,应当上交没有上交,就构成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只限于现金,不包括其他财产。使用了国有的其他财物,比如公车、公房、公用电脑不构成挪用公物罪。使用公用物品进行违法活动,其违法活动构成什么犯罪按什么犯罪处罚,不能再加上一个挪用罪。
4.立案标准不同。
贪污不论是否退赃,一律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