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2013年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2017年)
(三)委托和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13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各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6)(2017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包含理由、依据
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关于变更法人/董事长/理事长的决议书原件
原法人/董事长/理事长与新法人/董事长/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学校当前的资产审计报告
新法人/董事长/理事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