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
4、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分别提交其相应材料:
(1)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2)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