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项目2、对水利部及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范围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省管水利工程取水;(2)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3)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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