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改革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2、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3、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等各种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4、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入中心(所、站)欢迎会,介绍有关情况,带领参观军休家园,帮助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5、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规定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二、政治待遇规定
1、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
2、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各级政府和军队组织举行的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扎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3、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或自行组织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4、按照规定组织军休干部阅读学习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5、定期组织军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和法制教育,订阅内部时事资料或理论刊物供集中阅览,针对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举办时事报告会。
6、根据去世军休干部遗愿或家属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办理骨灰盒或遗体覆盖党旗或军旗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