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机构结算。
在市外及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妥善保存好相关凭证。于手术及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职工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生育保险就医申请
生育女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到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重庆市职工生育就医证明,并选择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并提供:
《(再)生育服务证;本人身份证;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代为办理的,提交办证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生育女职工需持《重庆市职工生育就医证明,到所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就医。
生育保险生活津贴申领
女职工在生育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府令第181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到职工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一次性申领。
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