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审批(其中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局(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决定)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办事内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申请条件:
(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
(二)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暂限于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四)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审核表等申请表格可直接从东莞市卫生局网站(www.dgwsj.gov.cn)下载填写或打印后提交到受理窗口。
十、办理的程序
(一)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部门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对审核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医疗机构凭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签发的同意意见,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事项有效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及十五年。
十二、受理时限
(一)负责受理初审的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负责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机关自受理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附楼(邮编:523076)
电话:23281077
十五、投诉电话
十六、备注
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三)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十七、申办对象
医疗机构(暂限于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