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入办理程序
1、申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件;
(2)转入人员单位证明;
(3)调入单位同意调转接收相关手续(调令);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表;
2、受理。转移受理部门对申请转入的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统筹范围内转入的,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跨统筹范围转入的,受理部门录入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个人缴费记录信息,与所有资料一并传送审核部门。
3、审核。审核部门根据受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