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哪些

一、当事人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哪些

回避制度在诉讼中不是针对当事人而规定的。它是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因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关的任务的情形,不参加对有关案件的审理或免除有关任务的执行的制度。审判人员是案件的审理者,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因此回避主要是针对审判人员规定的。

当审判人员与案件有法律规定应行回避的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不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如果审判人员不自行回避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以要求法院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书记员、翻译人员参与的审理工作,鉴定人受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派完成鉴定任务,他们与本案的审理有直接关系。因此,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也和审判人员一样,自行回避。

回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遇有民事诉讼法等40条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主动不参加对案件的审理或任务的执行。另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存在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某种情形时,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的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结合起来,有利于促使回避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首先,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只能在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而且审判人员又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只能以当事人的资格参加诉讼,不能同时又以审判人员的资格参加对案件的审判。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可能为照顾亲属的利益,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因此须回避。

第二,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这种情况对案件的审判涉及他个人的利益,不允许其参加对案件的审判。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外的社会关系,如师生、同学、朋友等关系。

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这些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应该参加对案件的审判。其次,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上述法律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更换审判人员,申请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中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说明要求他们回避的理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发现可以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仍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已经知道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应行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只是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认为自己可能要败诉,才提出回避申请,其申请有可能不被给予接受。

对当事人的回避,因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同而由不同的人作出批准决定。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如果人民法院没有批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审判人员不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二、诉讼过程中应回避的情形

司法警察能够被回避的情形有很多,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司法警察职责来区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的回避:

(1)司法警察在诉讼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这实质是通过司法警察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

(2)司法警察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提押犯罪嫌疑人或人犯时,除了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向犯罪嫌疑人或人犯交待…避权,如果犯罪嫌疑人或人犯要求司法警察回避,那么司法警察应立即停止执行,向警队汇报事由,由警队领导依据是民事还是刑事做出相关应急措施。是刑事案件,由警队领导立即向院长报告,由院长决定是否回避,回避成立,警队应重新派警;是民事案件则由警队领导做出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3)在途中押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人犯在途中申请司法警察回避,此时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都不停止押解工作,但是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向警队汇报情况,由警队领导按照具体案由的情形,到达指定的地点做出相应的措施(刑事案件由警队领导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民事案件由警队领导决定)。

(4)在刑事案件开庭过程中,法官在告之犯罪嫌疑人或人犯四项权力时,应当提示回避的范围包括司法警察在内,若犯罪嫌疑人或人犯提出司法警察回避,此时法官应休庭,报院长决定是否回避,在报院长的同时也要报警队,让警队做好重新调警的准备。在民事案件开庭时,法官向当事人宣布四项权力时,也应告之值庭的司法警察在回避的范围内,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警察回避,此时审判长应做出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回避的理由符合法定的事由,审判长应向警队申请重新调警,警队应积极配合。

(5)在参与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司法警察回避,执行长根据当事人申请的理由,当场做出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司法警察不停止执行任务。即使申请人的理由成立,申请人也只有通过申请复议,由法院决定执行的结果是否有效。

(6)在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时,遇有被传唤人、被拘传人、被拘留人申请司法警察回避,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应不停止任务的执行,但要向警队汇报申请事由,由警队领导做好相应的应急换警措施。

(7)担任过司法警察后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遇有曾参与某案件的审理后再审,此时也应当回避,防止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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