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的内容包括检查持证人员是否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条件;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变更等。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机构自查,填写《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核验。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持证人员是否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条件;
(二)检查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
(三)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变更。
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年度核验标签,并粘贴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位置,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验标签的时间为准。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一)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
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个要件,也是新闻侵权和其他一般侵权的重要区别。侵权行为必须通过新闻作品具体体现,如果加害人不是通过发表新闻作品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侵害,而是通过张贴大小字报,在受害人居住生活区域通过语言文字散布贬损性的内容,即使有损害性事实的存在,也只能认定为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新闻侵权。
(二)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公开发表
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又一重要条件,也是区别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只有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正式发表,才能认定新闻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如果新闻作品没有发表,这种损害事实就不能被确认。也就是说,在新闻侵权的认定上,必须首先确认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才能进一步确认新闻侵权的存在。
(三)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
受害人可以被指认,应该是新闻侵权的第三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新闻侵权作品具有指向性。如果新闻作品仅仅是针对某一类人或者某一类行为发表了不当的评论,而没有将矛头直接指向哪一个人,我们就不能认为其构成侵权。相反,由于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了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被指认,从而引起其物质和精神权益的贬损,则新闻作品的发表是导致损害事实出现的原因。只有在新闻作品存在可以指认的对象时,有侵权行为的新闻作品才能承担责任。
(四)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
这是新闻侵权中对新闻机构的要求。首先,新闻机构应具有合法性。这里所说的新闻机构,是指通过合法程序成立的新闻机构,如报社、期刊杂*社、通*社、电视台、**电台、**图片社以及**电影制片厂等。非法成立的机构因其不能从事新闻活动,其侵权行为只能视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能作为新闻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