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日程:行程表中应注明出团、返回的时间以及各旅游环节的时间,其中包括:景点、购物、就餐和入住时间等等。
2、观光娱乐:明确观光娱乐景点及停留时间。事先弄清楚旅游目的地有哪些可以安排的自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3、交通工具及标准:交通工具如飞机可注明机型、航空公司;火车则注明快慢车、硬座或硬卧;汽车则注明国产还是进口、有无空调、几座。
4、吃住宿标准:标明沿途吃住点的酒店名称。餐饮标准应明确是几人几菜几汤,几荤几素。住宿标准应注明是几星级饭店还是招待所。需要注意的是,饭店准三星、准二星的提法是不规范的,《行程表》中不应当出现“准ⅹ星级”、“豪华”、“仅供参考”等不确定用语。
5、客或旅行社取消行程计划补偿标准:在组团社因组团人数不足又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境内旅游至少提前7天、出境游至少提前30天)通知游客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免责。
6、景点的数量和购物的次数:旅游格式合同中不能指定具体购物点和自费项目,不能指定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次数和时间。
7、险金额:关注意外旅游保险合同。该项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由旅行社代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前,一定要查看是否有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针对此次旅游的《意外保险合同》,以防范风险。
合同必须详细列出旅游行程与标准、双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格式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内容,应通过补充条款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