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
1、具有成都户口或者居住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单位:
1、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2、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3、有专人管理;
4、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个人:
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居住证或暂住证
单位:
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
1、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饲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2、到指定的动物医院进行体检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领取《狗类免疫证》;
3、到办理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5、颁发证件。
符合条件的,立刻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温馨提示:
1、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2、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现场办理:养狗所在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