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条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生产商品代仔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七)种畜禽场平面图和污水处理图。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还需提供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七)种畜禽场平面图和污水处理图。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还需提供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条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审核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