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一楼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1号)(2017年)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2013年)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2017年)
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内容完整、真实、规范
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内容完整、真实、规范
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