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与会不会判刑是没有关系的,会不会判刑主要看有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一年,当期限届满时,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等司法机关,就会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前去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
这时,就说明司法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资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在其收集到新证据、新线索之前,是不会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了。
但是,解除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就一定没事了,只有收到公安机关的撤案(销案)通知书,才算真正没事。
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若解除取保候审后,长时间仍没有收到销案通知书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询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复议,尽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2、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在实践中,因司法机关发现新证据、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等各种原因,在取保候审被解除后,司法机关会变更强制措施,如再次逮捕、监视居住。
这就表明,案件仍未结束,犯罪嫌疑人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