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3、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