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主身份证明(本地居民为《居民身份证》,外地居民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属于换领号牌或行驶证的,提交损坏的号牌或行驶证;
3、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车主的书面委托原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