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
鼓楼:古田路60号福晟财富中心三楼6-14号窗口;
台江: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104-114、116-117窗口;
仓山:闽江大道238号仓山文体中心一楼32-35号窗口;
晋安:东二环泰禾广场SOHO C5座2层7-11号窗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9〕172号)
第六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教育、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各高校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相关工作负责人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统一组织大学生参保缴费等工作。同时统筹管理财政拨付的大学生日常医疗经费,继续做好本校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85号)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含以下参保对象:
(一)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本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
(三)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侨、港、澳、台大学生)
(四)持有居住证的居民及居住本市一年以上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五)原经省政府同意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支队官兵;
(六)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